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蒂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達
相 對 人 胡旆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1027號、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45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2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
)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其中確定部分係請求撤銷執行事件之請求,因執行事件業因拍賣無著執行完畢,無從撤銷,該部分未上訴第三審而確定,不影響訴訟費用計算,不予列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11年度司聲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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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聲請人預納。 2.確定部分係請求撤銷執行事件之請求,因執行事件業因拍賣無著執行完畢,無從撤銷,該部分未上訴第三審而確定,不影響訴訟費用計算,不予列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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