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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蒂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達 
相  對  人  胡旆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1027號、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45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2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
  )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其中確定部分係請求撤銷執行事件之請求,因執行事件業因拍賣無著執行完畢,無從撤銷,該部分未上訴第三審而確定,不影響訴訟費用計算,不予列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11年度司聲字第380號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88,000元
聲請人預納。
  二
裁判費用
282,000元
聲請人預納。
  三
裁判費用
282,000元
1.聲請人預納。
2.確定部分係請求撤銷執行事件之請求,因執行事件業因拍賣無著執行完畢,無從撤銷,該部分未上訴第三審而確定,不影響訴訟費用計算,不予列計。

律師酬金
30,000元
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聲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總                 計
78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