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及其訴訟費用:
㈠第一審原告即聲請人請求①871萬3,427(訴訟過程中擴張為901
萬3,890元)②12萬2,697元及③辦理2輛汽車車籍變更登記,市
價相當為61萬6,000元(含35萬8,000元及25萬8,000元),綜上
訴訟標的金額為975萬2,587元(計算式:9,013,890+122,697+61
6,000=9,752,587),應繳裁判費為97,624元,由原告即聲請人
墊付裁判費97,010元,暫免繳614元。
㈡原告即聲請人就第一審中之上揭㈠③61萬6,000元,提起第二審
上訴,並墊付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
㈢原告即聲請人上訴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6,166元(計算式:
97,624x616,000/9,752,587=6,166)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0,080
元,合計16,246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㈣第一審訴訟費用扣除原告即聲請人上訴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後
為91,458元(計算式:97,624-6,166=91,458),應由被告即相
對人負擔94%,即85,971元(計算式:91,458x94%=85,971),餘
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5,487元(計算式:91,458-85,971=5,48
7)。
二、兩造應負擔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及實際墊付之找補:
㈠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239,446元,包含如下:
1.第一審訴訟費用扣除葉自強上訴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之94%:
85,971元。
2.葉自強上訴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6,166元。
3.葉自強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10,080元。
4.宏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137,229元
。
㈡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5,487元,包含如下:
第一審訴訟費用扣除葉自強上訴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之6%:
5,487元。
㈢聲請人已墊付107,090元;相對人已墊付137,229元。
㈣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01,603元(計算式:107,090-5,487=101,6
03)。
三、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且實際上亦由相對人墊付,故第
三審之訴訟費用不再計算找補,附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