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璩大成
代 理 人 林悟玄律師
相 對 人 太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黃勝堅」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璩大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