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永銘工程行即李洋隆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高群倫律師
被 告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烱爐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