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永銘工程行即李洋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金詮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420 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