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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永銘工程行即李洋隆
被上訴人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烱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4 月19日
    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復已於112 年
    5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