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被 告 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寶
訴訟代理人 李栢煒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郭子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6至48頁)。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可佐(見本院卷第58至6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