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璟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銳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