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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芸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件聲請人雖列「廖筑君」為其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業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138009085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聲請人原則上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例外則是依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表:
一、聲請人合法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決議解散及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倘清算人已陳報就任,亦應提出准予備查之函文。
三、聲請人經合法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簽章之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民事聲請宣告破產補正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