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久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己○○○、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參萬伍仟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