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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A01  
兼  
法定代理人  白○○  
被上訴人    曾金生  000000000
追加被告    維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高李燕  
訴訟代理人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之準備程序未到庭,然其請求金額及名目均未明確,此部分尚有查明之必要,故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