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A01
兼
法定代理人 白○○
被上訴人 曾金生 000000000
追加被告 維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高李燕
訴訟代理人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之準備程序未到庭,然其請求金額及名目均未明確,此部分尚有查明之必要,故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