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吳以勒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微傑
巫曉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0元(計算式:1,980,000+300,000+300,000=2,58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