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和順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健裕即健帝室內裝修工程行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