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陳二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信鋼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