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張秋月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被 告 台灣科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科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