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大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意竹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朱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盈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