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3號
原 告 張庭瑜
被 告 王仁德
南港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原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87,760元(計算式:1,176,000元+11,760元=1,187,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