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許釋云
被 告 億宏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元(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為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