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巨盛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訴訟代理人 吳品蓉律師
林明忠律師
劉韋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母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