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知見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䛥
訴訟代理人 陳義銘
被 告 林子傑
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