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香港商優特美爾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曉珊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吳佩真律師
被 告 廣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語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鍾禹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9,680元(即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1年11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145折算,計算式:美金189,133元×32.145=6,079,68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曹永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