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李月珍
李月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聶瑞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