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青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紹宇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泉成間請求給付工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8萬5,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