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游本鏗
林朝同
被 告 凱蓮恩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趙嘉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配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1,8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0,898元,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