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60號
原 告 吳若軒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巧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587元。因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