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隆鋼品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萬7,678元,應繳裁判費6萬4,1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萬3,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