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煥裝飾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