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兆勝碳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叔誼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德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穗
訴訟代理人 葉俊宏律師
何明峯律師
俞伯璋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 人 張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4萬3,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