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阿堤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信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欣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