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協取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7,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