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展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