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璩大成
訴訟代理人 楊鴻恩
黃俊堯
被 告 國科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明津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8,375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01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永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