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訴訟代理人 劉熹緯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陽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