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株式会社コスモエスティ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律師
蘇孝倫律師
林子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貳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