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陳意生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