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廷股份有限公司、陳柏霖、呂淑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對陳韋廷發支付命令部分,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促字第7346號裁定駁回),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肆拾陸萬壹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參萬陸仟壹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貳拾參萬伍仟陸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