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2號
原 告 楊吳美英(楊光雄之繼承人)
楊莉敏(楊光雄之繼承人)
楊詩郁(楊光雄之繼承人)
楊明昇(楊光雄之繼承人)
楊順凱(楊光雄之繼承人)
楊莉娜(楊光雄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有正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