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信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沈柏亘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3萬3,162元(985萬1,632元+88萬1,530元=1,073萬3,16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萬6,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