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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34號
原      告  豐兆航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志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複代理人    黃鳳盈律師
被      告  漢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智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3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