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34號
原 告 豐兆航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志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複代理人 黃鳳盈律師
被 告 漢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智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3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