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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6號
原      告  鄭素琴 
被      告  金上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錦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60頁),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