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0號
原 告 魔術盒子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子瑩
訴訟代理人 張偉德
潘俞宏律師
被 告 閃耀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黃威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吳佩軒律師
賴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