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8號
上 訴 人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寵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經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