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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
原      告  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科
訴訟代理人  林旭暉律師
被      告  吳昶鋅即三味本舖

            吳享鍠
            呂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雖主張被告吳昶鋅即三味本舖、吳享鍠、呂淑惠為合夥,並應依承攬、買賣關係而給付報酬、價金云云,惟各該契約並無書面,無從認定兩造就報酬、價金之給付,有約定履行地(至於原告之住所,則屬民法第314 條規定之法定履行地,與民事訴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債務履行地無關)。而被告吳昶鋅即三味本舖、吳享鍠、呂淑惠之住所,則在新北巿三重區及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承攬報酬、買賣價金之給付,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