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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林紫彤 
被      告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麟(即清算人) 


被      告  乘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枝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之第7行「於87年7月10日設定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於84年7月10日設定登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裁定主文所示誤寫之情形,依當事人即原告之聲請,予以裁定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