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秀梅
李儒欽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鵬宇
張邦彥
張家龍
劉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3,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