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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原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正 

被      告  青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國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