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7號
原 告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春
被 告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9條,約定關於契約所生爭議而涉訟時,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