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83號
原 告 利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隆
被 告 盛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