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慶良
被 告 盛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威達
被 告 陳意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