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慶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王偉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9,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